会议专题

浅谈电力营销法律风险成因及对策

在计划经济时代,电力产品没有什么销售风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几十年不变的供电企业承担对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对营业区内的用户普遍缔约义务的国情,和”先用电后付费”的营销模式与用电企业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矛盾日渐显现,营销风险难以避免,尤其对高耗能生产型企业电费回收的风险无时不在.而电力法律、法规修订和供电企业体制改革的滞后,给供电企业带来许多困惑和难题,供电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强化对用电大户负债状况和信用调查,建立健全电费交付担保制度,修改供用电合同等措施,才能有效规避营销风险.

供电企业 电力营销 法律风险 立法完善

柳永峰 毛善华

国网浙江龙泉市供电公司,浙江丽水331181 浙江省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浙江丽水323000

国内会议

第十届长三角电机、电力科技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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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426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