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从斯坦福大学诉罗氏公司案看我国对”拜杜法案”的借鉴

美国的”拜杜法案”自颁布以来对大学和非营利机构的专利转移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我国因此移植”拜杜法案”制定了《科技进步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然而”斯坦福大学诉罗氏公司”案的判决引发了人们对”拜杜法案”的重新解读.法案中高校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归属制度是建立在错误的假设前提之上的,这都源于忽略了保护高校发明人的利益.本文通过探究高校科研团队发明人利益的保护机制,结合我国实际,阐述了我国加强政府资助专利中高校发明人利益保护的借鉴之处,也为我国今后移植法律制度带来启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问题具有“双重性”,即既要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政府资助高校专利商业化的问题,也要解决发达国家面临的发明人利益保护的难题。所以我国在移植、借鉴外国先进立法和制度时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切忌简单的“拿来主义”。要随时了解相关法案、判例的最新动态,做到谨慎借鉴,及时补缺。

政府资助专利 高校发明人 利益保护 法律移植

杨正宇

北京化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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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移植与创新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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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403

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