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代法律多元论:从”起源”到”法律全球化”

本文分析了现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多元论,阐述了其起源,详细论述了“社会科学路径”法律多元论、全球化时代法律多元论。在全球化语境下,通过社会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法律多元论经历了第三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转变,即从民族国家法律多元论转向全球法律多元论。毋庸置疑,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多元如今己经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法律多元论的总体发展而言,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多元论的出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首先,“超越民族国家”就意味着,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多元论在国内层面强调差异性,反对民族国家对法律和法律话语的垄断并维护少数人的权益,此举不仅能够“刺激”民族国家法律系统,使其在自我运行时不得不考虑法律秩序的多元性,而且能够为国家治理提供可供观察的视角。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多元论容易忽视权力分析或者政治性分析,部分研究者过分强调地方自治或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以及对事实的描述,却忽视了民族国家的重要作用,这可能对国家治理和各国法治产生消极作用,在有效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同时,法律多元论有可能对整体法律体系的运转造成危害。其次,全球化时代法律多元现象的复杂性要求深入的跨学科研究,跨学科研究虽能促生很多新的交叉学科,但它也可能模糊学科之间的界限,如何在维持学科自主性的同时保证跨学科研究的有效性是当今全球法律多元论者始终必须面对的难题。 大部分法律多元论者在研究中都或多或少受到一个潜在预设的影响,即存在着一个现代社会与现代法律的标准范式,尽管人类学家更愿意以文化相对论来解释法律的多样性,但此种西方优越或者中心的预设并未完全消除。法律多元论虽诞生于现代性之中,但其固有的、潜在的自由与解放因素又是对现代性法律成果的反叛。“发展”中的两种路径尽管出发点不同,甚至相互对立,但它们都是在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之下成长起来的(社会科学实证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它们的法律研究大多都试图避免涉及价值问题,如何确保法律权威的正当性与法律本身的合法正当问题,都被其抛给其他学科来处理。

现代法律 多元论 法律全球化 学科自主性

杨静哲

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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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