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城市化与”入城”集体土地的归属--《宪法》第十条的重新解释

”城中村”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均会引发”入城”后集体土地如何归属的难题.从城乡二元土地所有权格局、地权实施能力的差异化以及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性质考虑,《宪法》第十条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仍应维持.但考虑到中国大陆长期施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的限制与剥夺,因此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十条作出新的理解.这一解释不仅可以维护宪法的尊严,而且还契合了城市化发展的目的,有助于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直接流转,服务于农民转为市民的进程.

宪法 集体土地 农民市民化 城市化发展

黄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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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72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