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德国民法违约金规范之概况

德国民法亦将违约金主要区分为损害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二者,至于不真正违约金与准违约金等则得纳入广义惩罚性违约金之范畴。德国民法上之惩罚性违约金除具威吓预防与制裁之功能外,原则上亦具损害赔偿之功能,在债务人保护之原则下,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德国民法采取:惩罚性违约金之排除,法院酌减惩罚性违约金,归责原则以及惩罚性违约金请求权与债权人其他请求权之关系等四项措施。

民法 违约金 德国

王千维

政治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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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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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