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招投标合同的成立

对招投标合同成立的分析,折射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症结:将招投标作为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手段,而不是一种市场交易手段。这种立法思路存在弊端:招标投标的法定适用范围与实际范围反差巨大,并且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的区隔模糊。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揭示招投标缔约程序的特质、结合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解释论与国际惯例,分析招投标合同的成立。招标投标法应将招投标作为市场交易的一种特殊方式,即在买方市场存在时,(经济学意义上的)买方通过卖方的相互竞争,以最低价格取得最优产品与服务的缔约方式。推而广之,缔约方法(谈判缔约与竞争缔约)自由也是契约自由的题中之义。”故,招标投标法应定位为合同订立特别法,是纯粹的私法。核心是扩大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无论何种交易,当事人都可以选择招标投标方式缔约;强制招标应纳入公法类特别法(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具体到本文的主题,为免争议,招标投标法第45条可以明定,招投标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时起成立;第46条则完全可以删除,或明确规定为倡导性条款,以“可以”取代“应当”。

招投标管理 缔约程序 合同成立 法律规制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北京100720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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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659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