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功能定位与法律适用

从民法角度看,格式条款的规制出发点是对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拘束力正当性的补充和纠正.现行民法理论采取”主观等值原则”,即使承认形式上的合同正义,也是基于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的”主观等值”和非必要之点的”主观对等”.个案中”主观对等”和”客观对等”存在重大偏差的情况,由民法概括性条款规制.而格式条款”内容控制”制度,并不是对个案公正的自由裁量,而是对私法自治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化干预,目的在于使格式合同促进经济的优势得以持续发挥,从而控制和防止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造成相对方的”不合理之不利益”,抵销因使用格式合同带来的社会效率,这也是”内容控制”制度不是消保法的特别法的原因.内容控制制度的功能目的的澄清,关涉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和效力填补时的价值选择,也将进一步决定制度体系法律解释适用的方向和具体细节.

民法 格式条款 内容控制制度 司法实践

贺栩栩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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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806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