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不可抗力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界分--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立法表达

不可抗力作为重要的抗辩或免责事由,出现在中国现行的众多法律之中,但其在何种场域之下才具有抗辩或免责的功效,并非可以被轻易地认知。经过对于众多使用不可抗力术语的条款的类型化分析可知,不可抗力其实主要在于消解既有的义务,豁免义务违反的责任,不管义务是基于当事人间的约定,还是法律的预先设定。故而,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仅对于合同以及侵权法中实行责任/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有意义,对于一般侵权而言,则没有规定之必要。此点,在比较立法例上也可以获得充分的验证。《侵权责任法>第29条对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则,延续了《民法通则》第107条的立法表达,显然是立法技术过于简单化的表现,其一般条款式的规范模式增加了理解的难度,折射出对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界分的意义缺乏真正的掌握。

合同法 侵权法 不可抗力 立法模式

聂卫锋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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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