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迷失的过错:何谓违约?如何归责?--违约责任归责问题的再反思

在反思归责原则的适用对象、规范性质以及《合同法》上的解释论立场等基本问题,并评估了针对严格责任的主要批评和替代方案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解释思路。在这种“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免责事由”的框架下,违约责任最核心的构成要件就是违约行为,而要妥当地认定违约行为,又有必要引入义务分类的讨论。合理设置作为违约责任否定要件的免责事由,可以有效降低法院和当事人判别合同义务性质和程度的解释难度;在现行法下,可行的方案就是扩张解释作为一般性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的范围。违约行为的认定,在任何归责原则之下都是必要的,引入义务分类来判断,不过是使之更加准确;不可抗力范围的扩张也是由来已久的呼吁,已有相当的共识。因此,整体上看,这一思路可与法律现状相容,并能够说明作为任意性规范的一元严格责任为何可行:同时也可以在严格责任的框架内,较好地解释过错在违约归责中的意义。对于司法实务而言,这一思路有助于法官妥善处理那些他们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的无名合同,例如储蓄合同,而又无须陷入对归责原则问题的个别讨论。事实上,已经有法院采用了这一思路。

合同法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司法实践

茅少伟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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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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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853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