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分别侵权行为

我国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通常将分别侵权行为称作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或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主张将其改称为分别侵权行为,并与共同侵权行为、竞合侵权行为和第三入侵权行为一道,构成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本文对此概念的命名和界定提出以下新看法.分别侵权行为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数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各自原因,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且该结果可以分割等法律特征。分别侵权行为的外延可以界定为: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典型的分别侵权行为和叠加的侵权行为两种;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全部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与半叠加的分别侵权行为。

分别侵权行为 法律规制 司法界定

杨立新 陶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100872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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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