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

传统多数人侵权理论对于连带责任的解释包括了各种形式的主观关联说、客观关联说以及折中学说.但限缩连带责任的趋向在当代是非常明显的.在复合因果关系视角下对国内外共同关注之案型的类型化分析表明,决定多数人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核心理论主要涉及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共同预见理论以及相应责任的形态.在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14条所确立的基本体制下,多数人侵权领域应当建立起一个包含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以及多种混合责任形态在内的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度的责任分担机制.本文研究主要限于过错责任领域,对于无过错责任领域的多数人侵权责任,考虑到其归责基础的特殊性以及责任范围的法定性(往往有法定上限),并不适宜与过错责任领域的多数人侵权责任混为一谈。但本文的研究对于发生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仍然具有参考意义,比如属于择一因果关系或者累积因果关系范畴的,仍可适用连带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比如数个无过错责任共同导致的损害,对于无过错责任人应适用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还是混合责任呢?再比如损害系—侵权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另一侵权人的过错责任共同所致,则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上述过错责任领域的相近规则呢?这些问题尚须结合不同类型的无过错责任形态的规范目的进一步探讨。

多数人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 分担机制 司法解释

李中原

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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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