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

当第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时,该公共场所的控制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他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抽象的原因是损失分担观念下的”深口袋”.具体的原因是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或有因果关系.所谓的”受益型补充责任”并非补充责任,而是补偿责任.根据有的学者总结,补偿责任分为行为人型的补偿义务和受益人型的补偿义务,补偿责任与补充责任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比如都叫责任,比如都是支付受害人的部分损害而非全部补偿或补充。但是,补偿责任与补充责任仍然在责任主体,责任基础,责任的法哲学思想,责任性质,责任范围方面具有很多区别。因此,在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中,尽管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一般可责性(因为他具有过错),但在第三人已经向受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于受害人已经得到了全部救济,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形的出现,是受“受害人不能从侵权行为中额外获利”原则制约的结果,并没有悖离自己责任理念。

安全保障义务人 补充责任 法律适用

杨会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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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