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设计缺陷及其认定
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益”标准予以完善.在运用”风险-效益”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产品设计 缺陷认定 过失责任原则 司法实践
冉克平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19-1031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