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环境损害研究绪论
本文重点考察了纯粹环境损害救济正当化的问题。围绕难以归属于个人法益的纯粹环境损害与民事责任的关系这个核心课题,参考r了欧盟、德国、法国、日本等诸国关于纯粹环境损害的立法、学说的最新进展。纵观各国关于纯粹环境损害赔偿正当化的路径,可以发现一个趋势,那便是承认纯粹环境损害问题的公共性以及公法(行政)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可以说,随着公法法制的完善发展,将来公法将进一步发挥作用,而私法在纯粹环境损害救济方面的作用则进一步得到挤压。但是,纯粹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不能完全依靠行政机关。正如前文所述,在纯粹环境损害救济方面,行政的作用是有限的,同时从防范权力性膨胀以及保障市民自主性上来说,也应该保留市民在纯粹环境损害救济上的参与可能性。纯粹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不能完全依靠行政上的措施,而应该承认私法在其中的相应作用。除了上述提到的私法的作用,更是纯粹环境损害的性质所决定的。笔者认为,公私协力理论可以为纯粹环境损害的集团性诉讼提供理论支撑。一方面,定性上环境集团诉讼是一种介乎民事诉讼与公法诉讼的中间状态的诉讼,另一方面,以环境集团诉讼促进纯粹环境损害的救济本身就实现了环境保护作为公法目标的任务,也避免了公法不作为的问题。
纯粹环境损害 正当化 法律规制 司法实践
张挺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52-1064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