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过一般人格权保护身份状态利益的可能与限度
本文主要着眼于身份状态利益的保护.身份状态,指的就是身份关系本身,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亲属关系三种类型,这种身份关系如果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就是所谓的家庭权.因此,身份状态的保护,可以认为就是家庭权的保护.在有限的意义上德国的理论和实践用一般人格权来保护身份状态。从身份利益印人格利益的同源关系等角度看,这样的态度并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但通过一般人格权绿护身份状态利益具有补充性。如果身份法本身可以保护有关的身份状态利益,则这些规定具有排他的优先适用性;只有在没有有关的权利或者有关的权利无法保护当事人身份状态利益、但该利益又需要保护从而形成保护漏洞之处,才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利益权衡并实现合理保护。
人格权 身份状态利益 家庭权 法律保护
沈建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51-157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