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的理论构想
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在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将发现权改造为一种科学领域的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对发现的判断标准、发现人的确认、发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 发现权 人格权 荣誉权 科学领域
王竹 杨亦楠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4-188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