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形式主义法学批判

形式与实质私法理论与私法推理的一对对立的范畴,其分别服务于不同的法的价值目标.一个法律体系越形式,那么,这个法律体系所要实现的目标越接近于法的安定性价值;而一个法律体系越实质,那么,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便越接近于法的正义性价值;前者体现为一种利己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确立个人自主与自立;后者体现为一种利他主义的哲学思想,旨在于实现一种互助与友爱的社会理想.但一种过度的形式主义并不能真正实现个人自主与自立,在方法论上应予以矫正.

司法制度 形式主义 私法理论 法律推理

陈永强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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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49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