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中国信托法中的八个主要缺憾

回顾《信托法》出台后这十年的发展历程,这部法律对规范我国的信托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制度设计中其存在的不足也逐渐凸显。本文旨在分析检讨我国信托法移植中存在的主要缺憾。《信托法》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中国的信托业从此就迎来了自己的春天。面对“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别设立”的格局,信托公司既不能够从事银行业务,也不能够从事证券业务。经过了长期的“不务正业”,在真正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以后,信托公司反而陷入了生存与发展的困境,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之所以陷入低迷的状态,法律制度方面的缺憾只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从宏观上观察,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广大市民仍处于相对贫困状态,对信托理财的认可度不高,对信托理财的需求不大.此外,诚信的严重缺失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的社会问题,在整个社会的信用濒于崩溃的边缘的大环境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难以建立起信任关系,信托业何来繁荣昌盛?我国信托业虽然号称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为现代金融体系四大支柱,但信托业根本无法与其他三个行业并驾齐驱。可以预测,尽管我国信托业是个很有发展前途的产业,但目前的低迷状态在短期内不可能得到扭转,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够逐步走出低谷。

信托法 诚实信用 法律保障 立法完善

于海涌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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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72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