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会治理结构的立法改进--以监督机制的完善为中心
当前我国的“基金会困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摆脱“基金会困局”,需要社会环境与法律制度的共同支撑。就社会环境而言,中产阶级的单薄、信用体系的乏力、市民社会的虚无、宗教传统的缺失,都是掣肘基金会发展的现实障碍。伯在上述内在因素不具备或不充分具备的条件下,只能是尽量提供外在性的制度保障。长期以来,由于“双重管理体制”导致行政监管强势,我国基金会独立人格丧失、内部治理孱弱。因此,未采的基金会治理结构,应当确立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的架构,完善监事制度、简化行政监管、保障社会监督,共同服务于基金会目的的实现。
基金会 治理结构 立法完善 监督机制
蔡立东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79-393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