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效力问题研究--以一起判例为分析对象
文章介绍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的法律背景,分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类型化的现状,总结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效力。在追求对土地资源最大利用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适度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违反,只要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宏观监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等流转形式将有利于实现国家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化,实现城乡化一体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当然,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应坚持“恶法亦法”的原则,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用于非农业目的的行为效力判定为无效。
集体土地 使用权 租赁合同 法律效力 农村地区
麻昌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18-523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