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社会变迁与地役权的现代化

文章介绍了社会变迁与私人地役权的没落现状,分析了私人地役权的结构性调整,总结了从私人地役权走向公共地役权和地役权在土地管理中的运用,探讨了地役权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逐渐消退、农业生产走向集约化、城乡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制度不断健全,使以农业社会为主要土壤、以私人土地利用协调为核心内容的私人地役权(尤其是其中的乡村地役权)渐次衰微,甚或日薄西山。面对源起于社会变迁的空前巨大的外部压力,私人地役权深刻反省了其先天性缺陷,从客体、主体、内容等方面进行结构性调整,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地役权的适用空间,但终不过为落日余晖,并未使地役权“妙手回春’.然就在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摧枯拉朽般涤除私人地役权必要性的同时,政府推动、公用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日益面临用地法律机制的缺失,通过由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的“华丽转身”,地役权正好借势“逆流而上”,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大有作为。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制度虽对传统地役权“砍下了致命一刀”,但其在协调土地利用尤其是维系土地利益公平分配方面终究独木难支,土地规翔和耕地保护均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地役权的踪迹,而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更是地役权关系的直接写照。可以说,地役权虽从形式上被现代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制度所放逐,但其灵魂和精神从未远去,并依然在土地管理领域“回光返照”。与吡同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也不断为地役权“开疆拓土”,无论是一国内的生态林建设和国家间的碳排放权交易,都一方面能从地役权中寻找到妥当的法律模型,另一方面也为地役权提供了“升级改版”的现代机遇,使地役权平添了若干“绿色”生机和现代气息。

私人地役权 土地管理 公共地役权 社会变迁 结构性调整 环境保护

孙鹏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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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41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