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开发权视角下的违章建筑及其处理--以深圳经验为例

过去禁止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土地开发,是对农民土地开发权的否定,农民被排斥为正式土地产权制度的“他者”。那么,禁止转让,也让其他外部人成为农民土地资源的“他者”。简言之,这是一个排斥性发展,农民在受歧视的同时,也歧视着他人。而原农民住民的草根创新,则在实践层面扭转了“被他者化”的不利,使得国家法最终也不得不加以吸纳,最终通过将农民具有身份性的土地权利,纳入到可以自由流转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体系中去,实现了土地权利在城乡之间的真正并轨、统一和自由流转,承认和确立了农民的土地开发权和交易自由权,将制度的他者融变为制度的参与者,将排斥性的城市化变成了包容性、分享型的城市化。就此而言,深圳土地改革的标本意义不容忽视。

违章建筑 农民群体 土地资源 开发权 法律制度

李凤章

上海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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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62

2013-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