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湿地生态补偿有关问题的探讨--以江西省都昌候鸟自然保护区为例
笔者结合江西省都昌候鸟自然保护区的有关实践,就实施湿地生态补偿作出一些探讨.针对江西省都昌候鸟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目前的管护模式,认为湿地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离不开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扎实工作和当地党委、政府及行政村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实行湿地生态补偿首先要安排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事业经费和涉及乡(镇)、村的工作支持经费;可否参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办法,按照湿地面积数量将资金予以补偿到县,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和涉及乡(镇)、村对群众依靠湿地资源从事捕捞、种植、养殖等各种情况作出全面调查后提出初步补偿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并实行财政监管,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领取补偿的群众必须递交有关规范行为承诺书,并切实按照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执行到位,建立补偿管理档案;在启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前,建议对在湿地范围的生产生活和开发利用行为提出具体细致的规范性要求,对破坏湿地资源的具体行为,制定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同时,配套启动社区共管、社区共建,生态旅游等项目,以此增强社区群众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并推动形成湿地保护的社会合力和长效机制;对敏感核心区域,必须展开生态移民搬迁,对异地安置的移民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模式,由当地政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省发改委组织申报审定,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湿地 资源保护 生态补偿 管理机构
曹达贵 吕承华 付新民 胡华喜
江西省都昌县林业局 江西省都昌候鸟自然保护区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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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
2013-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