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股东婚姻变化带给企业的法律问题
离婚诉讼中的公司股权的分割既受婚姻法的约束,又受公司法的调整.本文旨在分析在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中,股东的婚姻变化给公司造成的影响,作为商事主体,文化企业的存在形态,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存在,文化企业股东的婚变,自然不再是单纯的“家事”,“家事”与“商事”的混同,处置不当,可直接影响到文化企业的正常运营。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人权属纠纷”。一旦股东有离婚纠纷,股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股权就要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属丁于首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权属纠纷。一般认为,影响股价的因素包括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求情祝以及股价技术指标等。从法律技术层而来看,最好的预防方案,就是提前通过协议对股权权属或离婚时分割方式进行约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的夫妻任何一方在文化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详细约定。作为律师,在服务文化企业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引导企业家加强婚姻家庭对公司企业影响的认识,正确处理企业与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进行角色定位;帮助企业家们事先就婚姻家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综合采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作出合理安排,明确婚前财产范围,科学设计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明确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协助企业家们兼顾公平原则,就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特别是在企业上市前,帮助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签署相关协议,以保护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帮助企业家们修订公司章程,在章程中事先约定股东婚姻家庭风险的应付对策,并赋于董事会处理此类事件的一定权力,合法、合理、有预见性的规避因婚姻家庭带来的法律风险。
文化企业 股东婚姻 法律制度 风险规避
杨宏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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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