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与知识产权
在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下,文化创意需要经过整理包装才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而整理包装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应为知识产权。我国法律中知识产权分为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等,那么文化创意是否可以全部包括所述只种知识产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总的来说,将电视节目涉及到的一些重要环节分拆后通过一些法律途径将其包装成多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知识产权权利,通过多个知识产权权利的策略性运用可以将电视节目全面、有效的保护起来。这一做法,与目前许多科技型企业的专利策略类似。实际上,现在许多科技型企业都是将一项产品或一个项目分解成多个、多种专利,利用综合的专利点布局实现对产品或项目的全面保护,甚至,企业会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环境制定出企业整体的专利布局,那就是企业的专利战略。在实际维权中制定专利战略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也许以后对于文化创意的保护会有越来越多的专门立法,然而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专门立法也必然要建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上而不是完全产生一个新的部门法,有鉴于文化创意与知识产权的诸多共性,作者认为针对文化创意保护的专门立法也依然要以知识产权法律系统为前提和依托,因此,文化创意注定与知识产权联系紧密,对文化创意的法律保护注定要依托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文化创意 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张东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18-120
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