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的真实性审查义务探析
多年以来,我国新闻界、法律界对从新闻真实性原则出发,做了艰苦不懈的努力,而近期的多起媒体记者失实报道和有偿服报道,将媒体再次推上了风头浪尖上,其实,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要求及新闻媒体的真实性审查,我国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协会早有规定。媒体审查制度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宗教团体、民间社团,以及社会风俗等主观判别资讯之内涵做某程度的检查,以限定民众对资讯取得、阅读与听闻各方而是否应加以限制与防止之制度,是一种镇压思想与资讯的行为。而新闻媒体审查的具体事实又可以分为: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和新闻事实三种。针对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审查义务,指出了对媒体的真实性审查义务认定标准,分析了新闻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及其审查义务。为此,建立新闻作品(网络)审查制度,就要实行事先审查制度,实行事后审查制度。
新闻媒体 真实性 审查制度 法律适用
夏建三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8-186
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