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新闻真实性审查失职侵权责任探析

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实施以来,新闻侵权就成为高悬于新闻媒体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在中国已成为一种谁也不敢小觑更不会漠视的力量.往往许多事件的不断升温,导致更多社会群体的关注,都是由于有了新闻媒体的参与和炒作.新闻媒体的权威性体现在它具有以多种话语力量影响着每一个阅读者,从而使人们不自觉地被新闻媒体挟持着进入到其所欲图导引的能力.所以,新闻的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新闻媒体对新闻的真实性不负责,不严格审查新闻的真实性,将很容易导致新闻媒体侵权,新闻媒体从而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归根结底,新闻媒体侵权纠纷不断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缺乏健全完善的法律规范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约束,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所以在新闻媒体发挥色大作用的今天,我国完善新闻立法已一触即发,只有通过完善的立法对新闻媒体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严格规定及限制,才能使新闻媒体合法、公平、正义的发挥社会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行使社会监督形式繁荣发展,从民主政治发展来看,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件,但是随着新闻媒体权利的扩大,新闻媒体自身一定要把握好尺度,提高新闻媒体人的法律意识,以及新闻媒体自身素质也很重要。新闻媒体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要求自己,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严格履行新闻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尽可能避免媒休审判及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还原一个真实合理有序的舆论环境。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自己肩负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时刻谨记坚定不移的维护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在新闻报道中正确的引导舆论,以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新闻媒体 真实性 审查责任 法律规制

王威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93-196

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