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影视剧本出版发行法律问题探讨

影视剧本的出版发行是近年来的流行趋势,影视剧本在出版发行的过程中涉及署名权、发行权、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而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而影视剧本在出版发行需要原作者许可,而出版商需要编剧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并且编剧在出版影视剧本时获得原作者许可的方式,而且改编权受到很大限制。剧本是一剧资本,在影视创作的过程中,编剧在原作基础上的再创作需要得到尊重,但是在出版影视剧本的过程中,原著作者的利益同样不能受到损害。要减少编剧与原作者的出版纠纷,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规范著作权使用合同,明确影视剧播出后是否可以出版相应的同名影视剧本,唯有这样,才能保证文化产业健康、有序的先前发展。

影视剧本 出版发行 著作权 法律规制

李瑞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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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