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城市电视台联合摄制电视剧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以固定收益投资模式为视角

在互联网冲击的背景下,城市电视台积极投资参与电视剧的联合摄制,市场现状是大多采用固定收益投资模式,本文分析了其合法性,并阐述固定收益联合摄制合同不应简单地被认定为借贷合同,固定收益投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但城市电视台与影视公司联合摄制电视剧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主要表现在联合摄制各方没有成立项目公司,是由电视剧制作单位资质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城市电视台在联合摄制中履行了重要的协助义务,城市电视台在本区域内参与发行工作,国家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电视剧 摄制工作 城市电视台参与 固定收益投资

贺鹏飞

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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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文化体制改革法律服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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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72

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