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效力问题的实务探讨
影视剧联合投资摄制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金额高、投资周期较长、投资风险大、资源整合性强的特点.影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多位于”融资→摄制→发行”的文化产品产业链的上游,决定了影视剧各投资方的基本合作框架及合作模式.同时,此类合同标的也随着近年来影视剧单片单集成本及收益的提高而水涨船高.同时,由于影视投资及联合摄制合同一般属于复合型合同,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同时合同中各法律关系的分别定性也相对模糊,因此就该类合同的效力争议时有发生。一旦合同效力出现问题,联合投资摄制方往往会进退维谷,处境尴尬。笔者基于自己对该类合同起草、审核、争议解决的实际经验,以国内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若干判决为主要研究材料,就该类型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综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典型司法判例及笔者在工作中的实务经验,为了避免影视联合投资摄制合同出现效力性的问题而被“釜底抽薪”,笔者提出鉴于“保底”或“固定收益”模式合同中效力问题风险大多来自于最高院《解答》中的规定,而《解答》整体是针对联营而展开的。为保证合同的效力,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中至少有一方应具备影视剧的相应行政资质,应尽可能避免所有签约主体均没有行政资质的情况出现。在合同中对于以资金或者行政资质作为主要投资内容的签约方,应尽量在合同中安排一些较为具体的工作内容及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合同在形式下更为平衡,降低该类型合同的效力性风险。
影视剧 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效力性 法律法规
李景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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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14
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