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章程应具备的几个重要性质
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完善,对推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真正能够成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的大学章程应具备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大学章程对一所大学来说,对内是一部行为法典,以此规范所有学生、教职员工的学校行为;是一道动员命令,以此号召所有学生、教职员工团结起来,为学校的愿景而奋斗.对外是一张简洁名片,让人们很快认识这所学校的基本情况;是一份宣言书、承诺书,让人们很快了解这所学校的价值追求.大学章程的科学性指的是大学章程具有的反映高等教育规律、能有效地引导大学办学行为的性质。大学章程的权威性指的是大学章程具有的对该大学的所有成员一致的指导性和约束力的性质。大学章程的稳定性指的大学章程具有的能在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有效地起作用的性质。大学章程的特色性指的是大学章程具有的准确反映某大学特有的识别标示的性质。大学章程的可操作性指的是大学章程具有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执行性。大学章程从本质上讲是大学办学的操作规范,通俗地讲,大学章程的可操作性指的是要方便“照章办事”。
高等院校 大学章程 办学行为 教育改革
曾获
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222-226
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