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回收节能效果探讨
2005年底,深圳市质监所受理了法院委托对某大酒店空调涉案官司的“中央空调热泵、风冷式冷热水双效节能机组(以下简称“节能机组”)”的节能效果进行评鉴,法院要求评监机构就以下五个问题作出回答:1.施工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2.该“节能机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①每小时产(50℃)热水9m以上;②如“节能机组”需要维修时,可立即切换到原有供热系统,不影响热水的正常供应;③“节能机组”是否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质量标准;④是否达到合同约定节能效果;⑤达不到上述要求是不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对其中第4点的评监意见是:当“节能机组”夏季运行时,其冷冻水能得到回收利用,效果明显,是节能的;冬季(特别是严冬)由于“节能机组”的连接方式,运行时间及中央空调冷负荷的分配(异程系统时)“节能机组”的冷冻水不能保证能得到回收利用。“节能机组”的效益计算,按“补充协议”的计算方法是不准确的,本案的效益实质上是燃油锅炉和“节能机组”制冷两者之间的性价之比。对其它4条问题,结论是肯定的。
酒店建筑 中央空调热泵 冷热水双效节能机组 节能效果
杨辉爵
深圳市制冷学会
国内会议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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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250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