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的灾后重建活动与其正当性--以中国台湾地区佛教慈善团体投入的两种灾后重建为例
本文是以台湾的事例为基础,探讨关于以宗教团体为中心所建构的灾害重建规范。慈济基金会救灾重建活动,成为灾害重建规范的原因,是为战后无法完全享受到地方政府资源的人们,透过宗教而得到社会连带,基于救援者受救援者双方的立场使灾害救援获得正当性。但是在八八水灾的重建过程中,重建规范开始有变化,慈济基金会的重建救援无法获得正当性。再则从这里得知,重建规范不能视为一般性,而是要以个别案件进行处理,以社会状况的背景,从救援者与被救援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建构。对于八八水灾受灾者而言,慈济基金会是从外部来灾区的,给予救灾的条件就是要剥夺受灾者原本的生活,强迫接受慈济基金会的“慈善的霸权”。因为救灾经验非常丰富,所以他们已经有建构所谓的救灾模型,但由于他们并未建立起与受灾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造成了隔阂。也就是说,所谓的灾害重建规范,不应该只存在规范,应该随着救援者及受灾者之间的关系随时进行调整。所谓正当性,就是在其过程中所产生的东西,本文支持者被支持者的双方立场而皆有取之。
灾后重建 宗教团体 正当性 台湾地区
村岛健司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先端社会研究所
国内会议
昆明
中文
165-174
2013-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