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本文阐述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所引起的问题,阐述了人权与知识产权(除了精神权利)本质上是不同的,除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明确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保护,其他人权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或公约均未如此规定。由于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本质区别,因此在具体的领域,假定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与作为人权的健康权、发展权、文化权等必然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国际上除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限制药品专利权以有利于保障公共健康的法律性文件,尚无其他任何国际知识产权或人权公约对此具体规定。可以预见,随着当代科学技术的继续迅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继续加强,与人权的新冲突还会产生。譬如,2011年10月以来,由美国、日本和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先后签署的《反假冒贸易协定》引起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网上言论、出版自由的人权之间冲突,导致许多国家和地区公众的强烈反对,乃至欧盟议会推迟讨论批准该协定,就是一例。
知识产权 人权保护 国际法
张乃根
复旦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76-281
2012-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