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与中国宪法相关条款
从中国宪法的规定来看,不仅明确承认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而且还规定了与该自由有关的一组自由,但这并不是说,中国宪法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能够为公民真正享有这些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这些规定不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事实上,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宪法仅仅做出上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除了需要加强其他方面的工作外,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在修改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条款和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时,还需要考虑国际人权公约关于表达自由的标准,采用国际人权公约中使用的标准标语,既标明了中国政府全面接纳国际人权标准的积极态度,又可以为中国全面调整与表达自由、大众传媒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等,尽早确立参照的标准。中国宪法仅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并没有就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情况,目前,法院还无法为因言论出版自由遭受侵犯的人或组织提供救济,这等于堵住了通过司法来探究言论出版自由真义的道路,也使得在保护言论出版自由方面所积累的经验甚少或几乎没有。因此,需将宪法关于该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按照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表达自由还应当包括使用媒介的自由。完善的表达自由制度,会为很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有效的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化解因这些问题而产生的有可能导致社会走向冲突、分裂的矛盾。
言论自由权 出版自由权 宪法 立法完善 国际人权公约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82-286
2012-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