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国际人权法案》
本文分析了人权与环境的关系,介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的相关条款,《国际人权法案》并没有特别确认享有安全或健康的环境的权利,这有别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和《美洲人权公约》的《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附加议定书》。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有在环境恶化损害个人的生存、私生活、家庭或住宅的权利(或如他属少数族裔的人,损害享受其固有文化的权利)的情况下,该人才可以援引该《公约》防止环境恶化。至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方面,安全和健康的环境,只是构成关于健康、食物和水的权利的元素之一。环境保护只是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而非最终目的。因此,保障两条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对环境带来的任何好处,属于附带性质。
人权保障 环境保护 国际人权法案
简嘉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90-297
2012-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