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权的权利文明新形态
本文阐述了生态文明权的权利形态规定性、辩证性、作用性和对策性,阐明了生态文明权是作为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权利内容和形态。伴随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使生态文明权的广泛性和法律化,必然不断地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保障公民的生态文明合法权益。
生态文明权 规定性 辩证性 作用性 对策性 立法完善
鲜开林 张永敏
东北财经大学 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
国内会议
第五届北京人权论坛
北京
中文
505-517
2012-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