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比较研究--以台湾地区环境公益诉讼为例

随者民众环保意识的萌芽与兴起,伴随着各式各样的人为生产或消费活动所导致的大规模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噪音、地层下陷及其它有害人体健康及生活环境的公害而生.台湾地区在面对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也開始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首先,《行政诉讼法》第9条首先规定公益诉讼;接者,《环境基本法》第34条亦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要件.随后,台湾地區首宗环境公益诉讼,在民众和环保团体锲而不舍的努力,终于获得最后的胜利,其间的历程,值得学习和借鉴.以目前台湾地区的“增修条文”、“行政诉讼法”和“环境基本法”所建构的环境基本方针以观,环境诉讼应该属于客观诉讼,其它的个别法律规定若违背此一环境基本方针,即属违法,应该立即进行修正。倘若欲采行美国的公民诉讼,则因为其属于主观诉讼,则必须修改“环境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如果采主观诉讼模式,则应大幅度客观化主观诉讼的原告适格范围,否则难以达到维护环境利益的目的。立法政策上无论采行何者,均应明确并妥适修法,避免混淆。不过,由此亦可看出台湾地区下一阶段的环境保护运动,恐已非此种效力有限、操作度不强的环境公益诉讼所可承担。当然,另外制定相关的环境公害损害赔偿与环境公害补偿的专法,甚至是对各污染源的环境公害强制保险制度专法,亦属台湾地区未来环境法制发展的方向。

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 生态文明 司法实践

陈铭聪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国内会议

2012年全国博士后论坛——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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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