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

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比之传统产品市场有着鲜明的特色.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是指在信息服务的相关市场中掌握技术垄断力,通常表现为控制规范化的技术标准,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客户群体.技术标准化的垄断严格区分于利用技术的网络效应而建立的先行优势.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尚达到”技术全面标准化”的地步,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首要遵循竞争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调整规则,其次,要全面考虑相关产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 技术标准化 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认定

杨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00872

国内会议

第十四届人大反垄断法高峰论坛知识创新与垄断规制: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发展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43-155

2012-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