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已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如何建立科学的、系统的、有效的中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是人民检察机关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重要课题.笔者试图从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角度谈谈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提出我国的羁押救济制度,应该是以充分保障人权为直接目的,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在公安机关、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配合下,通过主动审查和申请审查等方式,按照设定的工作程序,对己经批捕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制度。工作机制,是一项制度得以有效执行的载体和保障。构建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必须建立起科学的、严密的、系统的工作机制,使之法律化、程序化、标准化。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羁押救济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要求等。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是争对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向前发展的,也是与时俱进的,如何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如何充分发挥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功能性作用,是每个法律人值得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检察机关 刑事羁押 司法审查 救济制度
张继平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党组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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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3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