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驻监所检察官提出减刑假释检察建议的实践思考

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来纠正有问题的减刑、假释案件。如果检察建议书不被采纳,则执行监督就流于形式。为使检察机关在开展减刑、假释过程监督中,更有效得发挥作用,防止执法暗箱操作,特别是祠私舞弊。驻所检察官提出减刑假释检察建议的首要前提是要全面客观评价罪犯的服刑情况。检察机关根据罪犯服刑情况提出减刑假释检察建议是为了加强对监所刑罚执行变更工作的监督,防止监所人员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发生,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检察监督效果的实现在于检察建议被刑罚执行机关的认同和审判裁定机关的采纳。

检察机关 减刑工作 假释行为 司法监督

罗洪韬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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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7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