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监督工作机制探析
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在探索完善假释建议权进行了探讨.指出现有的法律法规己赋予检察机关对执法机关在应呈报假释而未报时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开展调查,进而提出适当的建议,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即享有假释的权利。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初步具备假释条件的罪犯提出假释建议,在实体考察和建议程序上都需要按法律的规定办理,此项工作可以主要由驻监检察室负责,驻监检察室主要通过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对重点人进行监督,进而提出假释建议,提高特定人群的假释适用率。建议假释的最终目的也是为推动监狱在办理假释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罚执行功效,激励在押人员积极改造,减少服刑成本,缓解监管压力。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检察机关 假释程序 法律监督 立法完善
王爱华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86-88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