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检察机关在公安看守所推行”一证通”制度的情况汇报
超期羁押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热点,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一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二是违背了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三是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妨害了司法公正。全市各级公、检、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深刻认识超期羁押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具体体现,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并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发挥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依法追究犯罪与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的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在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同时,监督有关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推动和促进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定期向人大报告,尽量保证不发生新的超期羁押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以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面贯彻实施。
检察机关 羁押期限 法律监督 司法制度
黄志贵 梁川渝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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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8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