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这一原本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试运行的”西方概念”正式进入了我国的法律文本,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实践证明,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上,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途径,除了在加强立法、办案等措施外,还应注重在强化监督方式方法上取得实效.
检察机关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李东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刑检科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133-140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