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本文对开展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探讨,指出在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中,属于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有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有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总的来说,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体系是完备的,既有救济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如缓刑),又有救济长期自由刑弊端的制度(如假释)。但是受重刑观念和报应刑思想(主义)的影响,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选择适用社区矫正刑,严重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提出必须加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社区矫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目前,在贯彻“着眼于将来”的刑事执行理念的基础上,应加快修订《刑法》、《监狱法》,增加关于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规定;制定《罪犯社区矫正法》或《罪犯社区矫正条例》,明确规定参加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社区矫正队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经费保障和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处罚等内容。

社区矫正 刑罚制度 立法建议

李东军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茅桥地区人民检察院刑检科

国内会议

监所检察改革专题研讨会

长沙

中文

160-167

2012-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