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小议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

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导致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承认度不一.在已明确提出将金融消费者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各域外法中,”金融消费者”基本上涉及了所有传统金融子行业:对消费者自身条件,有设限的也有不设限的.我国学界现有研究也有类似分歧.现实中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已具有跨行业性和跨类别性的特别,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务的人就应为金融消费者:其中有些消费者由于自身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相当经济风险承受能力,参与某些高风险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则可被归为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金融投资者保护机制二者亦不冲突。

金融消费者 金融投资者 权益保护 立法完善

杜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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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489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