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义务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构
本文将从对美国法实践中公开义务的分析出发,探讨我国通过公开义务构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上的可能性。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推定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上需要解决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或者说并不是一个仅仅需要在程序法上进行完善便可以有效利用法律武器,因果关系的推定和民事责任的建立本身就存在相当多的漏洞和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将加强内幕交易规制、保护交易公平和投资者权益的重担过多的赋予民事责任似乎并不是一个非常合适的选择,民事责任的作用即使存在也相当有限。诚然,内幕交易严重危害着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现实逻辑和局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事实上可由其他形式的责任来完成。因此,强化刑事处罚、大幅增加行政罚金以及对负有监督义务的“控制人”施加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措施的过失责任等等其他责任形式以增加处罚的力度,同时采取鼓励“告密”、强化数据监控等政策、技术手段的以达到对内幕就交易的多方面控制才是规制内幕交易可行的出路。
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公开义务 立法完善
徐可
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
国内会议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北京
中文
565-571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