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特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创新产品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研究

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着诸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BVI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等一大批特殊的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理财产品、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创新产品和创新交易方式.这就引发了如果这些特殊机构投资者或者创新产品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投资者通过创新交易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如何进行监管和处理的问题.本文尝试从纯实务的角度对我国特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创新产品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披露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境外BVI公司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加强对境外BVI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监管的规定。就融资融券、转融通中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与相关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问题,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于2011年11月31日专门致函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规范。

证券法 特殊机构投资者 创新产品 持股变动 信息披露 交易限制

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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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20周年纪念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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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91

2013-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