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索赔主体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我国频频发生大量的海洋污染,包括海上石油泄漏和海上运输溢油造成的海上污染.与此同时也严重威胁到海水养殖户的生存,但是,养殖户因海洋污染而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常常面临着诉讼成本高与确定索赔主体难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在海洋污染索赔问题处理时,提出诉讼主体须进一步扩大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须进一步建立,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等相关法律制度须进一步完善,上海在构建国际航运中心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航运法律软环境的建设,进一步推进海洋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从根本上改变海洋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滞后的现状。
海洋污染 环境公益诉讼 索赔主体 立法完善
林子瑾
民革虹口区委法律支部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56-160
2012-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