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民诉修订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2年8月,立法机关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宣布新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次的修正案不但修改了许多原有规定,还添加了不少以往从未涉及的新内容.而这些变化对律师而言,无论是在开拓新业务还是在办理具体业务的过程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极具代表性的变化之一.然而,因此次修订中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并不全面,故在新法实施后势必会随之带来不少新问题.这一次的修正案中,所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内容,目前也仅限于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中类似定义式的规定。那么可想而知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绝不会只限于上述几种。实际上,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启动的环节,或许就会出现关于适格被告的争论。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因此是将原诉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抑或是可依据第三人的主张仅列原诉的某一方当事人,然后将另一方追加为第三人,都未可知。除此之外,第三人能否在撤销之诉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因原诉的生效法律文书而受到的损失,也应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有价值,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更具实践性且细化的司法解释的要求,应是所有法律工作人员共同的期盼之所在。
民事诉讼法 律师业务 第三人撤销制度 司法解释
韩大更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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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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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